|
||||
![]() |
|
|||
| 您现在的位置: 梅师在线 >> 分院概况 >> 管理条例 >> 教学管理条例 >> 文章正文 |
|
|||||
| 关于教工编写教材、发表论文等奖励条例的补充决定 | |||||
| 作者:admin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6-2-22 | |||||
|
自2004年3月开始我院实行《关于教工编写教材、发表论文等奖励条例》(暂行),已有效地促进了教工编写教材和发表论文的积极性,收到了良好的奖励效果。根据此条例实施中存在不足,经学校领导研究决定就此作如下补充决定。 一、 原“凡在核心刊物(必须有ISSN的国际标准刊号,按省职改办认定的标准执行)发表论文的教工,学校按其稿费8倍的标准给予奖励,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。”现修改为“凡在核心刊物(必须有ISSN的国际标准刊号,按省职改办认定的标准执行)发表论文的教工,学校按其稿费10倍的标准给予奖励,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。凡在国家级非核心期刊(必须有ISSN的国际标准刊号,按省职改办认定的标准执行)发表论文的教工,学校按其稿酬8倍的标准给予奖励,但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。” 二、 凡在国家核心刊物或国家级非核心期刊的正式增刊、综合版刊物内发表论文的,学校将作为资料论文,给予稿酬的2倍奖励,但最高不得超过200元。 三、 发表论文的刊物将通过网络查询确定。如发现其刊物属非法出版物,将取消一切奖励。 四、 本补充决定从2006年3月起执行。 嘉应学院梅州师范分院 2006年2月20日
|
|||||
| 文章录入:admin 责任编辑:admin | |||||
| 【发表评论】【加入收藏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】 | |||||
| 最新热点 | 最新推荐 | 相关文章 | ||
| 院本部的女子篮球队来校跟我… 关于教工编写教材、发表论文… |
网友评论:(只显示最新10条。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,与本站立场无关!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