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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教工编写教材、发表论文等奖励条例的补充决定          【字体:
关于教工编写教材、发表论文等奖励条例的补充决定
作者:admin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6-2-22

20043月开始我院实行《关于教工编写教材、发表论文等奖励条例》(暂行),已有效地促进了教工编写教材和发表论文的积极性,收到了良好的奖励效果。根据此条例实施中存在不足,经学校领导研究决定就此作如下补充决定。

一、     原“凡在核心刊物(必须有ISSN的国际标准刊号,按省职改办认定的标准执行)发表论文的教工,学校按其稿费8倍的标准给予奖励,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。”现修改为“凡在核心刊物(必须有ISSN的国际标准刊号,按省职改办认定的标准执行)发表论文的教工,学校按其稿费10倍的标准给予奖励,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。凡在国家级非核心期刊(必须有ISSN的国际标准刊号,按省职改办认定的标准执行)发表论文的教工,学校按其稿酬8倍的标准给予奖励,但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。”

二、     凡在国家核心刊物或国家级非核心期刊的正式增刊、综合版刊物内发表论文的,学校将作为资料论文,给予稿酬的2倍奖励,但最高不得超过200元。

三、     发表论文的刊物将通过网络查询确定。如发现其刊物属非法出版物,将取消一切奖励。

四、     本补充决定从20063月起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嘉应学院梅州师范分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6220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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