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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教工编写教材、发表论文等奖励条例          【字体:
关于教工编写教材、发表论文等奖励条例
作者:admin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5-6-27

  为了鼓励教工积极主动参与教育教学研究,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,促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,培养二十一世纪高素质的创新人才,特制定如下奖励条例:

  一、凡在核心刊物(必须有ISSN的国际标准刊号,按省职改办认定的标准执行)发表论文的教工,学校按其稿费10倍的标准给予奖励,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。

  二、凡在省级以上报刊(必须有CN的国内统一刊号)发表论文的教工,学校按其稿费报酬5倍的标准给予奖励,但最高资金不超过1000元。

  三、凡在市级报刊(必须有省批准的准印证号)发表论文的教工,学校按其稿费报酬3倍的标准给予奖励。但最高资金不超过100元。

  四、凡在省级以上报刊(必须是国家允许发行的报刊)发表论文以外的其他文艺作品的教工,学校按每篇(文章600字以上;诗歌20行以上;美术、摄影、书法篇幅12平方厘米以上;歌词100字以上或给100字以上歌词配曲一首)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。每篇(文章599字以下;诗歌19行以下;美术、摄影、书法篇幅12平方厘米以下;歌词99字以下或给99字以下歌词配曲一首)奖励100元。

  五、凡在市级以上报刊(必须是国家允许发行的报刊)发表论文以外的其他文艺作品的教工,学校按每篇(文章600字以上;诗歌20行以上;美术、摄影、书法篇幅12平方厘米以上;歌词100字以上或给100字以上歌词配曲一首)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。每篇(文章599字以下;诗歌19行以下;美术、摄影、书法篇幅12平方厘米以下;歌词99字以下或给99字以下歌词配曲一首)奖励30元。

  六、经学校同意,参与编写国家政策许可发行的教材、学习资料的教工,无论其充当主编、副主编、编委等。教材、学习资料在全国按正常渠道发行的奖励2000元;在全省按正常渠道发行的奖励1000元;全市按正常渠道发行的奖励500元;只在县以下单位和本校发行的不给予奖励。只在其中发表文章或只参与编辑某一章节的,按一个章节或一篇文章奖励200元的标准执行。

  七、凡在学校《学习与研究》上发表论文或其他文艺作品的教工,学校按每篇(文章1200字以上,诗歌20行以上,美术、摄影、书法篇幅12平方厘米以上;歌词100字以上或给100字以上歌词配曲一首)4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。每篇(文章1199字以下,诗歌19行以下,美术、摄影、书法篇幅12平方厘米以下;歌词100字以下或给100字以下歌词配曲一首)奖励20元。

  八、凡与他人联手创作,作品发表后所取得的稿酬,按第一作者占60%计算;第二作者占40%计算;第三作者占20%计算。最高资金不能超过以上一、二、三条所规定的最高限额的相对应的比例。

  九、凡通过征订(不论以个人、学校或其它名义)其教材、学习资料、报刊或缴交费用给予其主编、副主编、编委等头衔或才愿意发表其作品、论文的,不论其有无稿费报酬,一律不给予奖励。

  十,同一作品若先后在多家报刊重复发表,取最高奖,不重复计算。

  以上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。

  上述条例如有争议,解释权属学校主管部门。

 

嘉应学院梅州师范分院

2004年4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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